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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以山西省审判实践为研究对象

卢悦彤

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以山西省审判实践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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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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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中,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是死刑的适用。以故意杀人罪为出发点,研究死刑的适用现状是较好的选择。 本文以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为研究目的。从死刑制度的立法变迁谈起,先简单介绍死刑规范适用的观点概述,如本罪的死刑宏观适用条件存在不同意见,死刑圈内具体适用方式的顺位存在混乱,以及量刑情节模糊等。本文以山西省公布的115个故意杀人罪的审判实践为样本,借助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现状。本文预先设定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变量,并将其分为四大类。再用频数分析计算故意杀人罪刑罚适用的情况、用Pearson卡方检验统计具体和判决结果相关的变量,以及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统计对所判处的刑罚有影响力的变量。通过分析实证检验的结果,本文发现,从故意杀人罪的总体判决结果来看,死缓是故意杀人罪适用率最高的刑罚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次之。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死刑圈内具体适用路径混乱,变量影响程度各有不同。表现为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力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呈现极端化。在对量刑情节进行法定、酌定分类后统计发现,法定量刑情节在结果中并未表现出应有的影响力,在各类判决结果的影响力排序结果中均鲜有身影。而酌定量刑情节在各类判决结果中,都会占据较大影响力排序的重要部分。本文还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这一影响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比例非常高,但判决结果肯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比例较低,对判决结果影响的稳定性较差。 以实证结果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本文认为,死刑圈应采用层层递进的适用方式,适用顺序应按照“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路径。“罪行极其严重”应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量刑基础,“必须立即执行”则以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为量刑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应更加规范化,有关法源位阶也应适当提高。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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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雷富春/周雪松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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