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有三百多个州府,每个州府都有一位长官主持政务。唐代州府长官,统领一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法治,是唐代数量最为庞大的高级文官,地位尊贵,职权极大。杜牧在请求出外任刺史时说“刺史之重,可以杀生,而有厚禄。”可见州府长官的地位和职权都很强大。《唐六典》对州府长官的职责做了指导性的规定,而根据《唐书》和其他史料的记载,通过对史料中讲述州府长官在治理管内事务时的事迹作出归纳整理后,可以看出,州府长官的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收、法治、基建、教化;在战乱时期还要领兵平战乱、守护管内安全。在这些州府长官的职能中,司法职能占据了重要地位。本文对唐代州府长官的司法职能做广义理解,将其分为州府长官的司法审判职能、州府长官的司法执行职能、州府长官的司法监察职能、州府长官的司法治理职能四个方面来叙述。对州府长官的司法职能有了初步认识后,将对州府长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体现的特点做出分析,包括五个主要特点:实践中多表现为清严,重视孝行、屈法申恩,依赖人治,与地域和时代关系紧密,司法专业性不是任职的必要条件。最后对唐代州府长官履行司法职能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