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断与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合同效力在学术领域及司法领域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其本应作为限制私权利触犯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而该项制度的要求也在随着时代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中国历来对强制性规范的定义在法律制定层面进行了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以及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53条是目前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之事项对立法者态度的概括授权。然而仅仅是如此规定还是让合同中的该部分内容存在着逃脱强制性规定限制的可能,其在理论上的界定和实践中的运用也并不能称得上是全面客观,而对于合同无效化的处理方式中国常常采用的绝对无效或者全部有效也不够慎重。随着社会中案件类型的不断变化、社会公众开始更多地关注各类民事案件。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以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为起点,在中国及域外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况和启示的基础上,对强制性规范在中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整体架构及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符合新时代民法典合同编要求的违反强制性规范制度的合同效力制度进行相关的建设及猜想,希望达到解决当下中国关于强制性规范在合同法体系标准和法律适用不明确之问题的目的,为未来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供其他角度的参考。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此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其中还包括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解决基本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应然判定。笔者从概念界定、特征及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关系对强制性规范的基本概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整理,另外对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 第三部分是对中国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嬗变的整合及存在的问题。必须面对的是,当前的体系依然面临着因为位阶的局限有失法律的公正的状态,其和公序良俗条款两者之间关系都是现在难以解决的难题。 第四部分是在对大陆法系的同类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各个国家各个学派对该制度研究的态度,并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提出对中国制度建立的有效建议。 第五部分是对中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完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主要是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度出发,为整个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厘清思路,整理线索,尽可能地为破解当代立法和司法程序中的该类型适用困局提供一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