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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名誉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切入点

贾蒙蒙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名誉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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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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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交流平台的开放性、自由性的特征更加明显,公众名誉权越来越容易被侵犯,因此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也规定的十分严格,这种“关心则乱”的做法,忽略了ISP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忽略了对公众表达自由的有效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ISP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方式为“知道”且未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实践中这一规定适用在名誉侵权中的某些程度上借鉴了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规则,认为“知道”包含“明知”和“应知”两个方面。但是,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侵权结果认定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等,不似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对ID地址的相似度比较来确定侵权结果,因此,对于ISP间接侵犯名誉权案件以“应知”的过错认定方式是存在较大缺陷,不应包含“应知”。 另外,ISP在“知道“后应立即采取相关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侵害公众的表达自由,使直接侵权人和ISP之间的利益平衡得不到保障等。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ISP间接侵犯名誉权中的适用需要在制度上加以改进,如域外做法在ISP“知道”后采取第三方基金会审查的方式,规避ISP自我审查后为规避风险滥用删除权的弊端,也平衡了直接侵权人和ISP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可以加以借鉴以保障网络环境健康长效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名誉权/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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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邹晓玫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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