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区别于一般的刑罚处罚制度,其核心价值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以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冲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可以贯穿适用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相较于其他诉讼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具有较多的优点。此阶段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调解的成功率较高,适用刑事和解能保证诉讼效率,故本文主要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问题进行分析。实践证明,刑事和解的适用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以及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我们探索。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对案例中引出的问题,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由案例引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问题,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多重角色冲突问题,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监督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文列举了三个有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例,黄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田某寻衅滋事案、杨某交通肇事案,对三个案件的基本案情作了简要介绍,并根据案例引出几个问题: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适用的检查监督问题。第二章为由案例引出问题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的分析,深入探讨案件体现的问题,并根据具体案例中所体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第三章为案例研究的启示。根据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在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有所裨益。结语部分是对全文所探讨的问题的归纳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