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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研究

王欣宁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研究

王欣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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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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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主要源自于离婚诉讼(涉及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而当夫妻共同财产中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使得财产分割变得难上加难,不但要做到夫妻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二者之间的平衡,还要留意股权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现阶段,我国对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导致学者们对于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相关问题时持有不同的观点,法院在裁判分割股权时要对适用《婚姻法》还是《公司法》做出取舍,这就导致部分法院对此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夫妻共有股权在分割时遭遇许多阻碍。 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对一定时期内与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相关的案件进行对比,提炼出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中几个较为常见且争论较多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在结合《婚姻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需要改善的地方,以期能推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完善与发展。 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由以下四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是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纠纷的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分歧。笔者在“北大法意法学数据分析平台”中检索出涉及在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判决文书,通过对文书的逐一阅读,总结得出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纷争的司法现状,通过分析现状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即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裁判分割以及裁判分割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二部分是股权之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及范围。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看法。其中“肯定说”更值得等同。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在认定夫妻共有股权时应以《婚姻法》为依据,同时兼顾《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夫妻共有股权的裁判分割。我国目前针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了在裁判中股权分割较为混乱,理论界也存在“可分论”与“不可分论”两种观点。其中“可分论”更值得等同。认为股权的裁判分割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分割股权时,针对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和“非夫妻公司”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应分情况讨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第四部分是分割夫妻共有股权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该部分有两点内容: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的效力,以及共有股权分割不能时对另一配偶的救济。二是隐名股东情形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签订的代持协议为行使凭据。对隐名股东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

离婚诉讼/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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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田韶华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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