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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以某消防公司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为例

唐大双

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以某消防公司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为例

唐大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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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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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商事活动的需要,许多公司通过新设或控股的等方式产生了许多关联公司,在扩大规模、获取更多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关联公司间随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在“某消防公司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应该被解除,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绵阳某实业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产生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扩大了传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认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与绵阳某实业公司的借贷关系符合财务混同的标准,从而判定二者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但传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针对的是公司与股东发生混同的情形,在构成要件、违反的法律原则以及导致的结果上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均有所不同,若严格依照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标准,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绵阳某实业公司并不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本案看似在处理诉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应被解除,实质上是在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时大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15号指导案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进行处理。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错综复杂,司法机关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时不能一味的扩大传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将传统的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问题。应当完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司法制度,秉持“慎用”的基本精神,完善司法解释和处理规则,严格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

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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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洪友/熊云英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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