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英国,并由美国立法所发展,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2006年修订的新《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有复活希望的破产企业,使破产企业能够继续经营而不致于丧失法人人格。虽然破产重整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为代价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但需要防止对债权人利益的过度侵害。因为只有合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保证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控制重整运行成本,从而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平衡保护各方利益。我国破产重整立法通过授予权利和附加义务的两种方式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知情权保障不足、参与权保护不充分、监督权无法有效行使、利益保护失衡等问题。因此,在破产重整中,应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相关的规则进行完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平衡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过度侵害,使破产重整制度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