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投保事项,具有明显的欺诈恶意,存在投保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实务中,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标志着中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正式形成。但现行条款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明显漏洞,在具体适用时,学界存在极大争议。司法实务中,由于缺乏统一性的指引,法官在适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时同样面临困惑。 从价值平衡角度出发,欺诈投保不应适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因此,欺诈投保情形下,应当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立法层面,借鉴域外立法体例,延长不可抗辩除斥期间,增设欺诈投保除外条款,明确适用前提限定为投保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以及适用《合同法》撤销权,是排除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可行方案,也是完善中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理想选择。 在立法空白、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探索解决《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之困境,是理想且正确的解决途径。在司法实务中,针对一些类型的欺诈投保纠纷,中国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已经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审判观点。此外,关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和《合同法》撤销权规定之关系仍有一定的法律解释空间。在实务审判中,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法官同样可以将二者关系解释为并非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关系,选择适用《合同法》撤销权,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适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