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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水斋存牍》所见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研究

吴云龙

《盟水斋存牍》所见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研究

吴云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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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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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礼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土地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古代历朝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相关制度被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形成了土地管理法制的基本形态。 明朝是封建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朝代,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权属加以确认和保护、以垦荒和屯田为中心的法制让土地得以有效地开发利用、以黄册和鱼鳞图册为基础的法制解决了国家赋税问题、以典卖为关键环节的法制使得流转秩序得以稳定开展、对生活中可能影响到土地稳定的如债务问题也有所规定,可以说明朝的土地管理法制相当完备。但以官勋贵戚为代表的特权阶级肆意践踏法律、以赐予、奏乞、侵占、投献等方式不断兼并土地,造成土地占有的悬殊、激化了社会矛盾,而随着明末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永佃制等新的经济因素出现,使得土地关系日益复杂,如讼学等社会风气的盛行、民众诉讼观念的转变,对司法领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这一切都向国家提出了调整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可以说,明末的土地管理法制呈现出历朝前所未有的特点。因此,研究明末的土地管理法制,总结其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上的历史经验,不仅有助于了解明代亦有助于探究中国封建土地管理法制的发展水平。 本文以《大明律》《大明令》等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司法判牍《盟水斋存牍》为关键,以《明史》、《明实录》等为主要参考史料,试图从一展明末社会背景、了解土地管理立法、探究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司法实态中土地诉讼的类型、总结出司法处理土地诉讼的方式和原则等入手,尽可能还原明末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制原貌,从而形成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的认知。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律规制/明朝/《盟水斋存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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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苏凤格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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