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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

宋军伟

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

宋军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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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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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成为普遍现象,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交易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价值的体现,近年来,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通过刑法规制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还存在很大争议。因而本文拟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明晰该行为的定性问题。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三个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引出关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特征进行分析,而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当前比较热门的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予以阐述,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能够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结论。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我国目前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少数其他犯罪等观点。第四部分首先论证了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的不妥之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的局限性,以及认定为其他犯罪的不妥之处,而后对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进行合理性论证,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在认定为盗窃罪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面临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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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彭文华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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