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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继承法的表达与实践——以江津分家案为例

王雅倩

民国继承法的表达与实践——以江津分家案为例

王雅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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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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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家析产是传统中国家庭的代际更替模式,贯穿于整个帝国时代及民国初年,作为民间习惯存在而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民国二十年(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实施后,传统分家析产制度退出国家法领域,代之以近代法意义上的遗产继承。但由于传统分家习惯的长期存在,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作用。本文通过对民国江津县分家案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力图还原当时乡村社会分家承嗣与继承纠纷案的真实情况,并探究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以及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引言和三个主体部分的内容分别如下: 引言,介绍相关基本问题。首先,对写作起源加以说明,在民国民法继承编实施后,传统中国分家析产制度虽退出国家法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强的生命力,与近代继承法律发生冲突与融合,体现近代化过程中法律变革的特点。其次,介绍国内外对该领域研究的成果与不足,发现学界对民国继承法律在基层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少。最后,笔者以学界尚未开发的基层司法档案(民国江津县分家案)为基础,对民国继承法的表达与实践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了近代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传统社会以分家习惯来处理遗产分析事宜,近代化过程中逐渐确立了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大清民律草案》首次明确使用“继承”概念,规定了遗嘱继承制度,是分家制淡出国家法领域的开始,拉开了中国继承制度向近代演进的帷幕;《民国民律草案》将继承概念统一使用,不再区分继承与承受,首次给予女儿继承权,促进了近代继承制度的发展演进;《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采用西方继承法体例,实现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彻底分离,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与男女平等原则,标志着近代继承制度的最终确立。 第二部分,介绍了民国江津县继承司法实践相关情况。按纠纷的主体划分为:嗣子、寡妇、妾、女儿,其中寡妇有寡妻与寡媳的区分。通过对嗣子继承纠纷的研究发现,民间承嗣现象依然存在,但法院不再受理宗祧继承纠纷;法官对嗣子的财产继承纠纷通常会依照继承法律作出判决,但仍会对分家及立嗣情况进行询问,以期达到在依法判决同时又照顾到分家承嗣习惯的效果。通过对寡妇继承纠纷的研究发现,继承法颁布后,寡妻在取得继承权的同时,丧失了为亡夫择嗣的权利,也失去了管理家产的权利,还将面对更多的争产对手;寡媳不仅没有获得继承权,而且她从夫家得到扶养的权利也被严格限制在同居的范围内。通过对妾的继承纠纷研究发现,妾作为家属有受扶养权;深受丈夫喜爱的妾,可通过接受赠与或遗赠的方式取得丈夫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妻或妾的身份认定就变得复杂困难,但该身份认定又对案件审判至关重要,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女儿的继承纠纷中可以发现,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后,女儿有继承权的观念慢慢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来;女儿的继承纠纷主要与其兄弟有关,而且大多经调解撤诉。 第三部分,民国继承司法实践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变奏特点。首先,官民对传统分家习惯与近代继承法律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性,不能将其明确区分,在写案由时会将两者混淆;其次,不论是继承立法还是继承司法,都体现了法律与习惯并存的特点,分家习惯与继承法律在冲突中又相融合,法官在依现代继承法作出判决的同时也会尽量尊重传统分家承嗣习惯;最后,传统中国社会“以和为贵”思想影响下的以调解为主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法律近代化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转变为以审判为主、调解为辅的调判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民国时期/继承法/分家习惯/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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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周欣宇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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