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使得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拥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以及农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社会环境下,农村自治和现代法治的冲突开始以物质和经济层面的权益纠纷形态不断浮出水面,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本文基于对河北省衡水市Q村的实证调研,分析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状,站在不同维度分析外嫁女土地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原因,并且从现有成功实践中总结经验。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的背景、意义,对“土地权益”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就当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首先对全国妇联权益部公布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进行分析,介绍现阶段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其次,通过对河北省33件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归类,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为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例统计结果显示,高达三分之一的案件被法院拒绝受理,这些案件大概可以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纠纷两大类,通过总结归纳出法院拒绝受理该类案件的理由。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村民自治能否否定外嫁女的村民资格与土地权益?裁定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认为外嫁女的资格与权益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有权对其否认;而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对村民自治否认外嫁女的资格与权益这一现象均持否定态度,认为村民资格是村民因出生取得户口而自然获得的,并且土地权益属于私权,村民自治无权对其资格与权益进行剥夺。 第二部分分析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产生的根源。通过走访河北省衡水市Q村庄,与当地村民交谈中得知该类问题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历史的传统文化原因,也有现实的政治经济原因。首先,男权主义传统思想文化是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外嫁女所在家庭受到家庭内男权主义的牵制,外嫁女所在村庄又存在着男权思想的影子,村民自治在实施过程中与男权主义结合,剥夺了外嫁女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村民自治”为侵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村民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不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牺牲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了村干部以其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意愿代替全村村民的意愿来制定村规民约的情况。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的是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后救济途径不畅问题。首先是基层政府职责履行的不到位,笔者在与Q村所属的HC乡政府的领导及一线工作人员沟通得知,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各政府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外嫁女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其次司法救济不到位也是造成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另外,通过对河北省33件样本案例的归纳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外嫁女纠纷的解决存在层层阻碍的原因有三:一是程序不明,法院无法受理该类案件;二是实体上法律冲突,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不敢判”该类案件;三是执行上困难重重,法院无法执行该类案件。 第四部分介绍解决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中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全国有很多地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积累了有益经验。河南省登封市周山村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的做法是变革传统父权制文化,从修订原有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入手,将歧视外嫁女的条款予以剔除。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的外嫁女群体在进京维权上访过程中倒逼政府正面处理农村外嫁女权益受损问题,开发区政府改变了过去回避矛盾的做法,正视矛盾并重视解决问题,依法依规积极化解矛盾,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通过广泛利用社会力量、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积极认可良善习惯、全力融入地方社会等方法,从维护农村外嫁女利益出发,根据法治精神和原则处理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制定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依据,从而使农村出嫁女等人群能通过司法渠道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