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又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指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婚内承担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得以请求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制度。该制度在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上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重要进步之一1,也是研究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时不可忽视的部分。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了适用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不确定、举证难等障碍,因此本文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着手,发现并提出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同时对我国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与梳理,发现总结该制度当前之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之可行路径,以期更好发挥该制度的救济功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包含引言、正文五部分和结语。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设立之初衷及其内涵,并对学界对该制度之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说明。包括该制度的“废除论”之理由以及“完善论”之路径。 正文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选取了“虽分居但无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不予支持”与“虽无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但根据夫妻分居事实,酌情支持”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对比分析两个案例在适用该制度时的异同点,发现并提出问题。 正文第二部分,家务劳动补偿之制度基础。该部分从家务劳动价值具有正当性着手,分析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合理性所在,并讨论其在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独立价值。 正文第三部分,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启示。该部分介绍了瑞士、奥地利、英国、美国和法国五个国家法律中对家务劳动贡献予以关注的相关制度,并从适用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适用时间方面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借鉴意义。 正文第四部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现状。该部分对该制度的现有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使用时间受限、补偿条件表述不周延、当事人举证困难、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数额的确定无统一标准及立法与司法脱节的不足之处。 正文第五部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及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提出完善该制度之建议,包括扩大适用范围至共同财产制、延长适用时间至离婚后一年以内、修改适用条件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学习付出较多的”、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替代“高度盖然性”、采用金钱与非金钱之补偿方式、采用综合计算法确定补偿数额以及法律条文修改参考。 结语部分主要是根据本文研究之成果对第一部分所引案例作不同处理意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