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前协议是经济发展和个人主义观念渗透的产物。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婚前协议的现象变得愈发普遍。理论上说,签订婚前协议有助于夫妻双方更加理智审慎地对待婚姻关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不同种类的婚前协议也要分别看待,其背后体现了不同立法价值间的冲突。我国现阶段缺少针对婚前协议的具体法律条文,因此实务中关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影响效力判定的因素也相对繁杂。 作为一种特殊契约形式,婚前协议效力争议背后的理论问题之一为家庭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冲突;如果仅考虑婚前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则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之间的冲突。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出立法层面对婚前协议的态度呈现出一种由家庭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变趋势。从学界的讨论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是认为不能舍弃“家”的概念,婚姻制度的制定及婚前协议相关问题的认定仍应以家庭为核心;另一种声音为婚前协议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尊重合同自治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协议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像美国、德国等国家对婚前协议可约定的范围和形式作出限制。因此,实践中夫妻双方拟定婚前协议的空间过大,导致在真正需要应用婚前协议也即婚姻关系结束时,婚前协议的效力或存在瑕疵。这也促成了法院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难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婚前协议的财产性协议和非财产性协议效力认定上存在不同。通过对现有婚前协议相关案例进行量化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后可以分析出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影响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主要因素。影响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因素有案由、协议性质、性别等。一般来说,在涉及婚前协议的案件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的情况下,婚前协议认定有效的概率存在区别。当婚前协议性质仅为单纯的财产协议时,只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尊重合同自治,认可婚前协议效力。当婚前协议性质为非财产性协议时,效力的认定则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这一实证研究体现了我国婚前协议法律效力认定中,实践与立法意图之间存在着较大空隙,需要通过立法与司法不断配合进行弥合。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的司法正在有限度而非无节制地迈向个人主义。这种趋势,体现出一种循序渐进的法律策略。但是,强有力的制度突破还有待立法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