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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侯广昊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侯广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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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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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的规定不完善、不明确。着眼于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以及限制公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多维视角的审视,基于规范主义的分析,从范围、程序、标准和结果等方面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行政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程序性标准、实体性标准四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识,同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近似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探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合理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包括附带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原告的提出和举证程序、法院的听取意见程序和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程序,其中前置程序主要集中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基础性、形式附带性和实质附带性。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标准围绕审查标准的统一化、明确化和适用性展开,设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可以有效解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标准混乱的痛点,为此应当明晰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的内容,促进统一明确化标准的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结果的基本要求是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以及法院提供相关处理建议,同时为增强司法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应完善抄送和备案方式。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法律程序/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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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尚海龙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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