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淮扬地区位于长江中下游,黄河曾流经此地。黄河经过几次变迁,在1855年夺淮人海,淮河失去入海口后流入长江,长江不能容纳淮河水,经常泛滥成灾。民国时期淮扬地区水灾频繁,尤其在1921年、1931年、1938年发生的水灾尤为严重。淮扬水灾类型多样,呈现持续性、集中性、并发性和水旱灾害交织出现的特点。 民国时期淮扬地区水灾严重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淮扬特殊的气候、水文、地形地貌是诱发水灾的自然条件,加之民国时期经济贫困,政府对兴修水利主动作为不足,频年的战争,使得民国时期政府抵御灾害的能力下降。淮扬水灾也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清代靳辅治水,在洪泽湖修筑高家堰,为民国时期淮扬地区的水灾埋下隐患。 民国时期水灾危害淮扬地区农业的生产,阻碍地方交通,水灾促使灾民向镇江、上海等南方地区转移。同时水灾对金融业产生不利影响,引起淮扬地区经济的萧条。水灾发生后,淮扬地区频繁出现抢米风潮、开坝纠纷和匪患蔓延的现象,激化社会矛盾,对民国时期淮扬地区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民国时期淮扬地区水灾救济是由政府和民间力量合作完成,以政府救济为主,民间救济为辅。政府设立相关赈务机构,颁布一系列救济法令。政府救济措施包括灾前防灾减灾、灾中紧急救灾、灾后善后救济。在民国时期淮扬地区的水灾救济中,民间团体广泛参与,如义赈会、红十字、同乡会和个人对淮扬水灾积极开展救济,是对政府水灾救济的重要补充。 本文主要运用唯物史观和近代化史观,采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对民国时期淮扬地区水灾进行研究,较为真实地反映出民国时期淮扬人民的社会生活,政府对自然灾害的救济也反映出民国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其救济措施对现今世界各国防灾减灾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