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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研究

杨育林

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研究

杨育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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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贵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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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久以来,乡村社会治理一直是国家治理的内容之一,涵盖许多方面,其中乡规民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乡规民约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其开展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清水江流域位于贵州东南部,向东涉及湖南省部分地域,这里珍藏着许多乡规民约。该地域在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的规范之下,逐渐形成一种独具特色的契约机制。乡规民约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种自治条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准法”规范,具有自治性、自律性、契约性、地域性和一定的强制性,是国家大法采摘的原料。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达到顶峰,“法不下乡”的问题凸显,乡规民约在约束村民道德修养、维护基层民众生产生活、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明清之前,稳定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正常生活的是誓盟条约,侗族称“款”,苗族称“议榔”,两者皆具有浓厚的地域民族特征,即依据结盟方式维系社会秩序。“开辟苗疆”以降,明、清王朝逐渐将清水江流域纳入版籍,其国家政治权力和法律机构等亦在其境建立起来,然而乡规民约仍在基层社会默默地发挥作用,且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共同维护着乡村社会秩序。 本文认为,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的载体主要是碑刻和文书。其内容涉及婚俗、林木经济、土地买卖、环境保护、民间纠纷、公共管理等。乡规民约可分为环境保护、婚俗、禁葬风水、木材土地交易及民间纠纷、社会治理等类型。乡规民约的作用在于,一是约束经营行为。通过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调整经营者的理念,积累传统生产方式基础上,创造性地采用林粮间作、招佃纳粮、佃山造林、佃田种粮、风水林营造等,高效地使用土地;二是乡规民约在公共事业的管理;三是民间纠纷的调解;四是农村社会的地方治理的作用。它的目的是维护地方秩序以及教化民众。国法和习惯法中的乡规在定义上有着明显的界限,但是在基层民间事务的处理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五是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乡规民约对该地域的资源绿色利用有促进作用。在人口剧增和外来人口涌入的压力下,使该流域有限的资源被毫无节制的采取,乡规民约对这种无节制的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它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乡规民约不仅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生活状态,也折射了时代变迁中国家对乡村 社会管理的变化,即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治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伴随着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中的运作,国家、地方基层组织、农民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牵制。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始终具有重要作用。总之,清水江流域的乡规民约在生产、生活、贸易、社会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塑造了村民珍视自然、和谐共处的传统伦理与契约精神,推动了该流域的社会进步。

关键词

清代/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治理/乡规民约/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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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中国史

导师

安尊华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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