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上有一句法谚:法律不应该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然而,近年来一类频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让这句法谚遭遇挑战。中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劳动者与单位自愿协商放弃劳动保险后,又向单位主张补偿金及其他诉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就等于支持了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如果不支持,又违反了违法合同无效原则。根据一份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看,案件的实际判决结果,支持与不支持的呈现对立的状态(51%的判决是用人单位无需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对此类约定之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学术界对此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无论从价值判断角度、规范法学还是法律解释方法角度考察,肯定弃权条款的效力都更具有合理性。就价值判断角度而言,采取效力肯定说既能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又能实现社会控制的效果。从规范法学来看,《劳动合同法》作为介于公私法之间的法律,其涉及私人之间关系的效力部分应该可以遵循私法上违反强制性规范之私法行为的相对效力原则,从而针对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确认其效力。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效力肯定说既不背离《劳动合同法》,又能通过发挥其法律解释的主观能动性,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弃权条款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裁判。当然,自愿弃保行为在私人之间效力的确认,并不构成逃避公法处罚的基础,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追究相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可以实现社保条款维护社会利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