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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司法认定

赵帅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司法认定

赵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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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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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深水区和新兴产业迈进,网络空间内的黑恶势力犯罪成为新的研究课题。网络中的越轨行为逐渐呈现出高度组织化、产业化、黑恶化之趋势。当犯罪行为属性溢出一般个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评价模式不足以完整容纳时,应当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此类犯罪。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多采取非接触的软性手段,其行为边界和定性标准尚无统一标准,导致实务中对其看法不一。为了全面评价和精准打击,应当在梳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形态概况及其软暴力行为样态的基础上,结合软暴力概念的规范构成,总结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困境,并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的解读,寻求更为合理的认定标准。 全文除引言外共五个部分,共约3万字。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衍生背景、概念演进、发展阶段和规范应对。作为研究网络黑恶软暴力的基础,我们对目前有关网络黑恶的犯罪理论和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内涵及外延尚不清晰的网络黑恶犯罪有一个全景式呈现,全面认识软暴力的生存环境。在此基础上,结合软暴力的概念,总结网络黑恶软暴力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司法困境。根据《软暴力意见》,软暴力需满足非法目的、行为手段和影响力这三大特征。网络黑恶中,软暴力面临着暴力保障缺失、非法控制目的弱化以及影响力特征标准不明的现实困境,这导致实务中网络黑恶软暴力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网络黑恶软暴力的内涵、常用手段和类型界分,重点刻画了网络环境下软暴力的特殊性。软暴力的核心在于“施压”和“逼迫”。在网络环境中多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受诋毁和隐私信息失守的恐惧,也包括对生活生产经营秩序陷入混乱状态以及声誉下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生产经营困境的担忧。网络黑恶软暴力主要通过滋扰纠缠、披露信息、造谣诽谤、煽动舆论等手段实现强制。区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与一般情形的软暴力,关键在于前者满足以下条件:软暴力发生场所是网络空间、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形成场域主要在网络、软暴力是实施犯罪的核心手段。单纯利用网络联络通信功能从事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不是讨论的重点。 第三部分初步探讨了网络黑恶软暴力认定的基本立场和标准。其一,《软暴力意见》虽未限定其只能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手段,但是软暴力与黑恶势力犯罪在内涵和特征上存在紧密的映射关系,软暴力的认定不能割裂其他特征认定。其二,新型有组织网络犯罪形态层出不穷,然而现有的一般罪名存在难以全面评价的窘迫,应当在贯彻黑恶势力分层理论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网络黑恶及其软暴力。其三,对软暴力影响力即“足以产生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判断,应当坚持常识常理常情刑法观的判断立场。其四,对于网络黑恶软暴力的认定可能会扩大犯罪圈的担忧,应当坚持先认定个罪后认定黑恶的裁判思路,不能将恶势力作为定罪依据。 第四部分介绍了针对现存困境应当适用以下认定标准。第一,针对网络环境下暴力保障缺失的问题,应当深层分析暴力行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实质作用,在分层理论的指引下适度降低网络恶势力软暴力的暴力保障要求。第二,针对非法控制目的弱化的问题,应当坚持危害性特征的核心地位。网络恶势力犯罪不要求实现非法控制特征,但是在实施软暴力时应当具备追求或放任形成恶劣影响的主观目的,单纯具有不法牟利目的无需动用黑恶之名义。第三,针对影响力判断标准不明的问题,应当采用社会一般理性人的经验和常理标准,不拘泥于单一的数量化标准,以危害性特征为基础认定软暴力是否构成两个“足以”。第四,要根据网络黑恶犯罪的特殊性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作出调整。 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在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力度加大而实务经验匮乏的现状下,应当总结现有成果,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拨清争议焦点,为司法机关指明方向。与此同时,多措并举,通过技术手段探索构建新型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模式才是维护虚拟空间秩序、打击网络黑恶软暴力犯罪的应有之举。

关键词

网络犯罪/黑恶势力/软暴力/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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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

导师

陈小彪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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