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设立的宗旨是为了解决治理越来越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与机动车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有严格的区分。在交强险中,受害第三者又被称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也即为在交通事故里遭遇人身抑或财产损失的,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受害人,而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不是交强险第三者的问题,在我国司法理论和审理实践中都存在非常大的争议。现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为基层法院审理的热门之一,探讨在交通事故中哪些受害人能够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不仅对审理实务有着非常大的引导意义,而且对于有效地解决纠纷以及让受害人可以立刻获得充足补偿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运用的主要论证方法有:演绎论证法、对比论证法、引用论证法、举例论证法及驳论法。通过对交强险第三者等主要概念含义的探究和解释,根据已知原理,为具体问题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通过国内外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对比分析,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同时,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论证了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及现实意义。通过对反对观点的驳论和法律条文的引用,确立自己的观点。文章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被确定,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可以成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不会产生“自己赔偿自己”的问题,且由损害赔偿原则可导出投保人成为交强险第三者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对驾驶人能否成为交强险第三者的论证从交通事故的定义开始,明确由驾驶人操作不慎引发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再由交通事故保险给付与侵权责任系两个不同制度,否定驾驶人成为交强险第三者会产生“自己不应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最后由交强险的目的等得出驾驶人应当成为交强险第三者;车上人员能否成为交强险第三者则主要采用近因原则,认为只要没有阻断肇事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与受害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在车下的车上人员属于交强险赔付的对象;在车上人员亲属是否成为交强险第三者问题上,首先对亲属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主要依据交强险原理,域外立法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把车上人员家庭成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以及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得出车上人员亲属在特定条件下应当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