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性质严重化趋势日益突出,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触法少年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现象呈多发趋势,造成了极为消极的社会影响,冲击着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过分强调对触法少年的保护,忽视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坚持刚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加上目前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遇措施存在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导致对于实施了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的触法少年,特别是部分实际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触法少年,既仅因年龄原因不被予以刑罚处罚,也没有被施加有针对性的、具有实效性的非刑罚处遇措施。脱管失教不仅不是对触法少年真正的保护,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后者要求严惩触法少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如何对触法少年施加妥适的处遇措施,解决触法少年脱管失教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学术命题。 文章在梳理、研究典型触法行为案例,以及评析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触法少年脱管失教的问题,且这一问题归因于触法少年处遇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个困境:刑罚处遇缺位和非刑罚处遇方式无力应对。在研究、借鉴其他部分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罪错少年处遇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转变处遇理念,建立系统性的触法少年分级处遇机制来摆脱上述两个困境。针对第一个困境,在对目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作出调整的三种观点进行介绍、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补充适用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对部分实施严重触法行为的触法少年适用刑罚留有空间。针对第二个困境,借鉴先进且适当的境外非刑罚处遇措施,并整合我国内地现有合理的非刑罚处遇措施,建立系统性的非刑罚处遇措施体系,为对实施普通触法行为的触法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矫治奠定基础。通过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由宽到严的触法少年处遇路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社会服务令——收容教养学校——刑罚,最终构建了针对触法少年脱管失教问题的分级处遇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