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中关于归入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148条和《证券法》第47条。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许多公司开始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如何确保公司高管遵守忠实义务,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公司出资人必须正视的难题。《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第148条规定了公司归入权制度,这是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后,公司可以采取的主要救济手段。公司归入权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大的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往往放弃行使公司归入权而采用更加稳妥的救济措施,因此该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关于公司归入权的相关案例也较少。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缺陷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障碍,试图对我国公司法视域下的归入权提出制度架构和立法完善建议。 本论文在对研究背景和创新点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坚持实证分析的法律研究方法,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审判实践,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归入权的具体案例,厘清该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其次,分析了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概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了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为接下来的研究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本论文主体部分则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述思路,分成两大部分进行问题研究。得出的结论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无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本文建议:第一,应当肯定归入权的独立价值,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归入权是两个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制度,不得视为可以相互取代。第二,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扩大与明确归入权适用对象范围,解决公司归入权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及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界定的问题。第三,完善归入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明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与此同时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四,明确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提高公司归入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