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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威逼人致死”罪研究

毛大名

清代“威逼人致死”罪研究

毛大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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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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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朝始设“威逼人致死”条,置于《大明律·刑律·人命》之下,是处罚犯罪中出现威力挟制、逼迫窘辱等情况的律条。清代以“准古酌今”为立法宗旨,对此条进行承继,并于顺治三年在律文内嵌入小注,乾隆三十七年又因卑幼无法威胁期亲尊属,将“卑幼威逼”改为“卑幼因事逼迫”。至此以后,律文沿用至清末而不再改,只是用律后附例的形式对此条进行增删。 清朝在该条下的发展在于其下的例文,例文一共二十五条,分为因细故之事威逼、因奸盗威逼、官吏非因公事威逼以及卑幼逼迫尊长四类。其中,因奸威逼人致死条例有十七条之多,根据奸非情事的不同,又分为和奸、通奸、强奸、调奸、逼奸等情状,并依据妇女是否有意为奸而处以不同的刑罚,体现出清代社会对妇女性道德要求之严格;例文中关于调戏妇女致其自尽对罪犯拟绞监候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贞节观念,鼓励了妇女自尽的行为;卑幼逼迫尊长的例文在律文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妻妾对夫的绝对服从的义务。例文的增纂删减,使得部分例文内容出现矛盾抵牾、产生“一事两例”,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犯罪多样性、复杂性导致出现条文愈多,例文愈繁,规定愈严,刑罚愈重的情况。 “威逼人致死”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原因在于:从定罪量刑上来看,它包括了杖一百到死刑附加枭示之间所有的刑罚;从犯罪类型来看,又包含了因细故之事、因奸盗之事、官吏非公事等绝大多数犯罪情况;从犯罪对象来看,有乡野愚民,亦有官吏差役,有凡人,亦有亲属。“威逼人致死”罪因打击面太大,几乎无所不包而逐渐变成了一个自杀类命案的兜底条款,所以也导致在司法认定中呈现出客观归罪倾向、极端维护尊卑伦常的倾向以及对主观恶性认定有扩大化倾向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与“威逼人致死”罪背后所蕴含的重视人命、维护伦常的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 清代统治者沿袭此条并经历代改易逐步完善,是为惩邪淫而维风化,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与礼法合一的伦理秩序。“威逼人致死”罪的律例内容虽然做到了对情理与法理的兼顾,但在实践中过分的强调妇女与卑幼的责任,反映出其实质上是对三纲五常与孝道的极端捍卫,是对封建尊卑等级观念的维护。此外,“威逼人致死”条中的威逼情节发展到最后竟可以不作为判案断罪的必要条件,原本严格的适用条件随着例文的发展而逐渐宽松,造成了“处罚宽泛、引断混乱”的局面。

关键词

清代时期/威逼人致死罪/适用条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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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屈永华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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