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升,与离婚有关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引起的诸多问题尤为引人注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的关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确认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的重大的命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呈现三种不一样的处理态度:承认其效力、否认其效力和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没有作出回应。因此不同的法院针对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对于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大的伤害。本文从忠诚协议的立法和司法概况入手,详细介绍了我国忠诚协议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在整理归纳了大量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笔者赞同对忠诚协议区分看待的做法。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无疑有利于与之相关的案例的处理,更有利于我国婚姻法学的发展。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先从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研究忠诚协议的原因。然后对国内、国外涉及忠诚协议的理论进行梳理和综述。最后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忠诚协议使用的方法。研究忠诚协议不仅有利于维持良好的夫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部分,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司法现状。第一,我国只有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有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但在最后出台时,去掉了此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没有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第二,审判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不同态度。在对司法判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归纳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然后从不同维度对于忠诚协议的审理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力求找出我国在忠诚协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司法情况进行评析,立法模糊、适用法律混乱是导致忠诚协议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 第三部分,本文从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夫妻的财产性因素来为忠诚协议提供效力上的基础。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忠诚协议的签订也体现了自由、平等以及交换的合意,是符合婚姻的契约特征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要相互忠实,这种忠实义务的规定是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的表现,是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以及家庭的稳定的。忠诚协议作为有财产性质的身份关系协议,在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内容时是可以请求法律的救济的。 第四部分,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人身性协议效力的认定。第一,通过分析大量案例对人身协议的类型进行总结,主要有终结婚姻效力型、限制离婚自由型、丧失抚养权型、丧失探视权型,丧失监护权型,人身伤害型。第二,这些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由于违背了身份权法定的原则以及弘扬良好社会风俗的需要,因此,这些协议无效。 第五部分,对于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效力的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文详细归纳了夫妻忠诚协议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并对财产协议生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