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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道德主义——以我国的司法裁判实践为中心

董茹月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道德主义——以我国的司法裁判实践为中心

董茹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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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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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是由西方法学界传过来的概念,主张国家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促进社会成员过上有价值的生活,在必要时可以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强制。最早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实践可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英国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内容围绕着同性恋及卖淫行为是否应当是犯罪而展开,引起了法学界对法律是否能强制执行道德问题的关注。法律道德主义历经詹姆斯·斯蒂芬、德夫林、哈特、范伯格、乔治等诸多学者的完善,已由传统法律道德主义向新法律道德主义迈步,逐渐发展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当下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逐渐转型的时期,社会公众传统的道德观念正遭受着新生事物的冲击。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与道德严重分歧的案件剧增,如“泸州遗赠案”“南京换偶案”“宜兴胚胎案”等,可见中国有着适用法律道德主义的空间。在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与道德产生巨大分歧的案件,司法裁判的选择不仅将影响着法治进程,还容易对社会公众的道德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律道德主义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司法裁判/法律道德主义/社会崩溃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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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程朝阳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烟台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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