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是一种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新型模式,打破了政府“僵化且封闭”的行政方式,冲击了传统行政方式和思维。但我国地方政府探索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实践,由于受经济政治发展程度、法治化进程和行政体制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且未能有一部专门性兼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司法和执法依据不明确进而导致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和错误运用,暴露出一系列诸如缺乏专门法律规制、监管体系不健全、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等一些行政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学角度出发,试图以湖北省残联购买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作为范例,研究我国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和实行效果,分析并总结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切入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PPP、政府采购属于公私合作的三种不同购买模式,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是践行法理学公平正义、保障残疾人人权、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要求。其次,通过对湖北省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本文选取湖北省残联购买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为例,结合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法律规范现状,总结并提出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中存在的诸如立法缺位、对购买合同的定性不明等等法律问题;再次,由于英美两国政府购买服务经过多年实践,法学理论和规制制度建设较为完备,因此从美英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发现对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构建的启示。最后,笔者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管以及巩固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法律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