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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换性使用适用范围研究

黄雨薇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适用范围研究

黄雨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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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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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换性使用”理论是美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创制,其创设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体系中合理使用判定要件的模糊性问题。随着相关司法判例的积累,“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经过学界和司法界一直以来的研究和释义,转换性使用理论在涉及合理使用案例中的作用逐渐凸显,现阶段已经成为了美国法院审判时考察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转换性理论对案件进行判定的先例,但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典国家,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我国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在法律无明文规范的背景下,在对特定案例进行合理使用判定过程中使用转换性使用理论作为考察依据的行为,具有法官造法的嫌疑。 作为穷尽列举式立法,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类型虽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模板,但是仍然无法应对数字时代全球著作权产生的新例外类型。而我国法院引入美国法官造法的成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理使用判定中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但是也折射出了转换性使用在实践争议中的缺陷。 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实务出发,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审判中在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对穷尽式规定的僵化使用,会导致相关判决忽视转换性使用理论的认定作用;(2)法院在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进行判定时没有明确阐述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引入转换性使用的未进行本土化释义;(3)适用转换性使用理论进行判定时,对其过度宽泛的扩张解释会导致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受到损害,应对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解释。 因此,要解决上述难题,引入“转换性使用”这一理论时,需要结合我国的有关制度基础,在不脱离本土法源的基础上对“转换性使用”进行本土法释义。本文中,笔者尝试通过比较转换性使用理论在美国不同类型判例中的适用情况,回溯转换性使用理论的造法起源、历史变迁以及其发展,分析我国法院引入转换性使用进行判定的具体案例。结合“三步检验法”、“四要件”合理使用等法源制度基础,从相关领域“普通理性公众”视角、内容性转换与目的性转换两者间的权重、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转换性使用与改编权保护关系及边界等方面,剖析转换性使用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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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熊琦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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