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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路径研究

袁梦

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的路径研究

袁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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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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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脱胎于刑法中的“自我答责”原理,而自由主义视野下的“自我决定权”则是其法哲学上的理论根基。自我决定在应然自由通往实然自由间架构起了一座理想桥梁,个体借助“自我决定”,最大限度的将外在的行为与内在的意志相契合,进而彰显了作为人的个体在客观世界的主体性地位。而“任意”虽然蕴含着意志自由的因素,但是属于意志自由的片段化运用,反映出主体任意的感性目的,违背了法所期待的理性自由,所以此种“任意”的自我决定必然受到法规范的否定评价,具体到刑法领域即可表现为被害人对相应行为进行自我答责。与此同时,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不仅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而且德日刑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解释也为其提供了实定法的支撑。在“自我危殆化”与“他者危殆化”的具体类型下,被害人自我答责以被害人的“自我决定”为出发点,当被害人出于“任意”的自我决定选择实施违背法期待的行为时,那么由此产生的法益侵害的结果则由被害人承担,进而排除上述类型下的行为人的不法。 与注重事实归责的理论不同,被害人自我答责主要是在客观归责的语境下探讨规范归责的问题。而客观归责作为规范归责的理论,一方面力图克服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注重事实归因的弊端,另一方面在其理论价值与定位上也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不可否认,客观归责理论并非是完美的归责理论,但是在刑事归责日益复杂化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解决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存在问题的背景之下,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提供了一整套规范思考的理论模型,而且更有助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因此具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同时,广义上的客观归责是归因与归责的结合体,其中既包括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包括对其他归责因素的规范判断,这亦是被害人自我答责展开的基础。 被害人自我答责不属于“构成要件之保护范围”概念下所要讨论的问题,从“不允许的风险之创设”与“风险之实现”环节为被害人自我答责否定不法寻找依据才是更加合理的方式。以“不允许的风险”的规范评价决定行为是否满足风险创设的标准,实质上是将“创设”确实存在作为论证前提,这种将归因与归责割裂判断的做法仅从事实层面把握风险的“创设”,忽视了创设的规范性意义,同时也违背了归因与归责双重检验的无差别原则。在“自我危殆化”的场合下,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行为否定了风险“创设”的规范归属,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客观归责“不允许的风险之创设”的标准,进而可以否定行为的不法。而“他者危殆化”与“自我危殆化”存在事实与规范的差异,因此被害人自我答责解决“他者危殆化”的归责问题需要两种具体且不同的思路。 无论是自我危殆化还是他者危殆化,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的适用必须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在被害人方面,必须存在具备相应认识与控制因素的适格主体。同时,在“复数法益”的场合下,借助“累积性保护说”不仅能够尊重被害人作为自我决定者的主体地位,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且即使在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能够否定整体不法的场合下,针对剩余的法益侵害仍然存在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从而实现刑事归责的公平公正。在行为人方面,行为人必须不具备制度管辖义务。这种制度管辖义务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即要在被害人与行为人具备风险移转合意的条件下,如果被害人遭受法益侵害的风险,即便其具有自我答责的能力,行为人也必须对这种风险进行积极主动的控制,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

自我决定/被害人自我答责/客观归责/否定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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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法学

导师

齐文远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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