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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犯罪对策研究

孙浩

涉人工智能犯罪对策研究

孙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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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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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第三次兴起给大家带来了各种意想不到的惊喜,同时也宣布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等科学技术不断趋于成熟,随着大数据和5G等其他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迎来了其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可以辅助和逐渐替代人类从事复杂的工作,并且广泛应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但是人工智能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人工智能技术成熟所带来的各领域法律问题越来越凸显,并有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领域向刑事法律领域转移的倾向1。2017年,我国出现了首例涉人工智能犯罪案件,即浙江绍兴“2017.01.0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起与人工智能有关的犯罪为刑事理论界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及侦查对策进行研究,争取将涉人工智能犯罪扼杀在摇篮中,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安全发展。 当前技术现状决定了人类将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涉人工智能犯罪是指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实施的犯罪,不考虑人工智能体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况。本文总体分为四章。 第一章笔者主要论述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概念、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及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趋势。在论述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概念时,笔者从利用人工智能特征、犯罪人特征和被害人特征三部分论证了涉人工智能犯罪是指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虚拟空间法律利益或实际法律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其次,在论述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时,笔者指出了其所具有的七个特点,包括智能性、隐蔽性、时空跨度大、取证难、刑事滞后性、犯罪黑数数值高、破坏性大;而后,笔者依据类型学相关知识认为涉人工智能犯罪是“工具利用型”犯罪,并细分为利用人工智能的“智能”技术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人工智能的“不完善”实施的犯罪,以保证涉人工智能犯罪理论的完整性,并分别予以详细说明分析;最后,根据已发生的几起涉人工智能犯罪,笔者指出涉人工智能犯罪具有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领域广泛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社会危害特殊化四种具体趋势,并加以详细论述。 第二章笔者主要论述了涉人工智能犯罪产生的原因,综合相对静止的社会、个体犯罪原因研究视角以及动态视角,分别从算法、法律、技术三层面分析了涉人工智能犯罪产生的原因。具体来说,探讨算法原因主要是采用社会和个体原因视角及动态发展视角,通过计算社会科学这一新型分析方法并结合犯罪社会学视角,认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算法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算法偏见或“歧视”先定的存在、虚拟空间为非法算法提供便利环境、社会变迁导致非法算法产生;探讨法律原因主要是采用社会原因视角及动态发展视角,分析了涉人工智能犯罪产生的法律原因;而对于技术原因的探讨主要是采用个体原因视角及动态发展视角,通过论述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特殊性、涉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较低,分析了涉人工智能犯罪产生的技术原因。 第三章笔者主要论述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打击难点。具体而言,在论述打击难点时,笔者以犯罪学为研究视角,把涉人工智能犯罪作为一种虚拟犯罪形态作为切入点,主要依据侦查实际和涉人工智能犯罪案例,指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打击难点主要包括管辖难、侦查启动难、证据取证采信难、涉人工智能犯罪打击面临双重矛盾、侦查协作难以及侦查终结难,并分别加以详细论述。 第四章笔者主要论述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对策,具体而言,包括以涉人工智能犯罪为虚拟犯罪形式为基础提出的完善侦查智能化工作制度、完善智能化侦查两方面打击对策,提出强化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对策,以及强化立体防控、加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研究两方面预防对策,并提出了破解打击犯罪的双重矛盾的动态对策,全方位、全流程地阐述了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对策,力求打击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最优路径。

关键词

新型犯罪/犯罪防控/人工智能/智能化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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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侦查学;法学

导师

胡向阳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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