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智能无人船舶的相关法律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但对于其航行权相关法律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智能无人船舶是否享有航行权、如果享有应当如何监管等是智能无人船舶实现技术发展和商业化运营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国内外智能无人船舶技术层面发展现状,阐释了智能无人船舶的定义和分类,并从宏观角度介绍了现阶段智能无人船舶关于航行权法律问题存在的争议。 第二章对比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UNCLOS)和一些国家国内法中关于“船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内外学者对智能无人船舶法律地位的争论,运用演化解释方法,从其功能性、独立性以及操作运行方式等角度认定其具有“船舶”而非“装置”、“设备”或其他法律地位。 第三章分别讨论了支持和反对智能无人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的理由,并在监管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对国内外学者观点梳理之基础上,分析了智能无人船舶的运行目的和优势。另一方面分析了智能无人船舶与现有制度的兼容问题和可能产生新型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的问题。同时,在监管方面相应地提出完善建议。 第四章具体讨论了智能无人船舶的航行自由权问题。关于其享有航行自由权的支持理由包括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本身具有航行自由法律地位。虽然智能无人船舶享有航行自由权会加大公海监管难度、加剧传统安全风险和新型安全风险等,但是剥夺该权利容易导致沿海国管辖权的不当扩张等问题。针对智能无人船舶带来的安全风险等需要结合新型犯罪、网络发展等现状,创新监管手段和规则来应对。 第五章对比了过境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两大权利,证明两者具有多方面的相似性,包括在智能无人船舶航行权问题分析方面。并研究了分道通航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借鉴意义,为智能无人船舶的航行权监管提出新的建议。 第六章主要结合现阶段国内外智能无人船舶科学技术发展和航行权的法律研究情况,在促进智能无人船舶的发展进步、保障航行安全等利益不受威胁及损害的目的引导下,从不同主体层面入手,提出增设多样化过渡性标准和规定、完善各国国内立法的特殊监管和采取风险评估和自我监管措施等相关的法律解释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