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洗冤集录》记载的司法检验极少涉及活体检验,主要针对尸体检验,根据尸表检验下结论,该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检验工作对死亡案件审理影响极大。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据、蒙冤昭雪的关键都由检验结论决定,因此检验官需要详细周密且反复谨慎地对待检验工作。 实际上,检验死亡案件是一个运用各种方法分析尸体隐藏信息并综合判断推理的过程。检验目的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判断是自杀还是他杀。杀伤案件中自杀与他杀的尸体状态和神情都不相同;腹胀程度、口中水沫、指甲泥沙等是区分失足落水、被人推入水中和投水自杀的重要方法;缢沟的数量和颜色、死者距离地面的高度等是判断自缢案件的重要标志。检验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判断致死原因,此时判断死者是否为中毒死亡、根据伤痕推断凶器、排查特殊部位等方法显得十分重要。真实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有些伤痕因人为或生理原因不易察觉,将这些隐藏的伤痕显露出来,将有利于检验官看清案件全貌,做出正确结论。即使面对腐败严重甚至仅剩尸骨的案件时,检验官也必须对死者做最大程度的检验,用红油伞遮光、涂墨法、棉絮法、油灌法等方法检验尸骨是否存在骨折现象,同时结合骨科知识推断死者性别。 检验结论出现差错根本原因在于检验官经验不足,因此宋慈广泛采集流传于世的检验书籍,经过考证、整理后,并加入他自己的意见形成《洗冤集录》,让其他检验官参照探讨。值得注意的是,医学知识也丰富了检验官的知识储备,进一步影响了检验方法。比如,宋慈在《妇人篇》中对胎儿的描述采用了民间胞胎知识。 宋慈不仅仅采用了先静态后动态的检验方法,还综合运用了昆虫学、心理学等方法辅助检验,甚至注意到湖南和闽北的地方风俗对检验产生的重大影响,通过全面审查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肯定《洗冤集录》的检验价值时,也需要看到其不足之处。虽然宋代有医学解剖的事例,但检验官顾虑家属情感和死者为大、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检验时不进行尸体解剖,因此,检验方法基本都是围绕尸体表面展开。同时,由于宋慈个人经验有限,也遗漏了盆水检验尸胎等优秀的检验方法。 《洗冤集录》记载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尸体现象和易操作的检验方法,被检验人员奉为金科玉律,成为当时和后世审理刑狱案件的司法官员案头必备书,提高了检验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它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检验体系,对后来的命案检验和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宋代赵逸斋《平冤录》、元代王与《无冤录》等书籍都可以看作是对《洗冤集录》的一种补充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