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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困境与法律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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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有赖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各类市场主体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交易,各类市场要素方可在经济运行各环节正常流动,最终使得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发展。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不仅普遍存在于各类企业等主要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垄断中,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不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并且后者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力远远高于前者。为此,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建立实施了竞争审查制度,以实现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不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作为由早期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现阶段以行业壁垒、地方保护以及区域封锁等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方式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垄断行为仍普遍存在,这不利于我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与经济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方面存在规制范围有限、规制力度不足以及规制标准混淆的问题。尽管行政垄断的彻底根治有待于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绝非一朝一夕之功。然而,通过一些局部性的创新制度设计,对行政机关不当限制排除竞争的冲动发挥抑制作用,还是必要且可能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种由中央政府大力推行、覆盖范围及至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制度安排,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丰富以及细化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同时弥补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的缺陷,从根源上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进行竞争审查。作为我国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与利益固化藩篱”以及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推进工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驶入深水区的过程中,可以起到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重要作用。但尽管该制度是基于我国当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弥补《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不足而必然要进行的制度安排,其自建立实施至今的运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 通过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8年度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典型案例进行数据化分析,可以得知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点适用困境:其一,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主动性普遍较低;其二,被审查政策措施效力级别低;其三,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局限于存量政策措施;最后,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追究趋于形式化。对于该制度未能实现设立之初的预期设想的现状,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上存在一定漏洞的原因,也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一些现实问题。而相较于我国起步之初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地区)均已对竞争审查制度有较为长期且成熟的实践。我国可以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再有针对性地对国外先进实践经验进行借鉴,以期逐步实现对该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前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造成该困境的原因,一方面,针对自我审查机制的固有缺陷,可以通过引入比例原则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的深入审查,对政策制定机关或因敷衍不真诚或因竞争审查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形式性自我审查进行有效纠正;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反垄断法》首次修法的契机,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化,包括对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实施配套体系,以提升该制度的效力位阶与威慑力;最后,还可以通过综合利用一些碎片化机制,例如加强咨询评估机制的适用、推进制度全面覆盖、强化竞争审查培训工作以及构建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等来加强与改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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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垄断 适用困境 法律完善

硕士

法学;经济法学

倪斐

2020

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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