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唐朝律典中,“巫蛊”被统治者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进行惩处,并纳入“不道”形成“十恶”法律制度体系。“巫蛊”作为其中之一,与其他各罪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不同,同时“巫蛊”又与“不道”的各罪相互区别。将“巫蛊”入“十恶”之“不道”,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设计也是中国所独有。 “巫”多偏向于巫邪之气,如“厌魅”。“蛊”多偏向于“毒虫”“蛊毒”,如“造畜蛊毒”。“巫蛊”在我国起源于商,确立于唐,消亡于清末,可谓由来已久,历史悠长。在这一历史发展长河之中,唐朝“巫蛊”入“十恶”塑造、确立并规制了“巫蛊”,一直延续并流传至清。 唐朝“巫蛊”入“十恶”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现象,其背后更蕴含各方面深刻的原因。本文选择极具代表性的唐朝时期,以唐律为文本,立足于唐朝“巫蛊”入十恶的原因,通过探讨“巫蛊”入十恶的内涵、内容、特点等,以期对这一时期“巫蛊”入“十恶”的原因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部分主要是对“巫蛊”入“十恶”的概述,通过介绍“巫蛊”入“十恶”的渊源以及唐朝“巫蛊”入律,明确“巫蛊”入十恶的相关概念,分析唐朝“巫蛊”入“十恶”的法律依据,内容和特点,以便对其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将唐朝时唐律中“巫蛊”入“十恶”的原因分为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法律原因是影响唐朝“巫蛊”入“十恶”的重要因素,与当时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以及社会恐慌密切相关;其他原因是造成唐朝“巫蛊”入“十恶”的不同层面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正是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才得以引发唐律中“巫蛊”入十恶这一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