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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郝家镇

《民法典》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郝家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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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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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侵权法不仅注重损害的救济,更重视损害的预防,以防患于未然。缺陷产品召回,指的是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带来或可能带来生命和健康危险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体现为对缺陷产品的重修、收回、退换等。2002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次将产品召回列入了地方性法规。之后,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才真正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立缺陷产品召回规则。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了吸纳和调整,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产品生产者的跟踪观察义务,明确了消费者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履行召回义务的请求权基础。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则仍处于发展阶段,制度的施行缺乏统一的认定和适用标准,需要对诸多争议予以明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两部分外,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部分是对产品责任制度及其中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则进行梳理阐述。以美国为代表,介绍其产品责任制度从契约关系理论发展为疏忽责任理论,再到担保责任、严格责任的历程。在产品责任下,由于历史、国情、法律传统与习惯等各方面的不同,各国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则,但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制度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部分是有关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发展与演变。整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产品责任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相关立法。说明缺陷产品召回规则在国内的立法从地方到中央、从特定领域到一般领域的发展进程。最后结合司法案例介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实务困阻,阐述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现在面临的被忽视、被双标、启动难的问题,并指出问题的本因是缺乏统一的认定和适用标准。重申民法典时代,实施产品召回活动要确保理论与实践共进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探讨民法典体系下缺陷产品召回规则的适用条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一方面,以作为适用基准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构成要件为着力点。指出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的召回对象是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并把产生争议的“血液”纳入产品范畴,以及有根据地扩大产品外延以适应社会发展。在“缺陷”的认定中,明晰“不合理危险”的第一性,“相关标准”的第二性。另一方面,结合学界观点以及立法传统分析“召回”的内涵并支持其义务属性。在义务的承担上,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然后试探性地提出应把进口者当作类似生产者。最后,要建设好产品召回规则,需要正确认识其与三包、售后服务、回收之间的关系,力求更好地完善制度且有效落实。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法律后果。在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情形下,创造性地提出针对不同的产品缺陷类型,适用不同的继续履行方式。除非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否则不存在履行不能。最后是对《民法典》第1207条的新增规定进行解读,厘清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场合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正当性与具体构成。

关键词

产品责任/产品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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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

导师

黄家镇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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