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赔偿是一种“国王不能为非”的价值理念,意味着国家要为公权力致害行为负责,侵权要赔偿。国家赔偿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它具有两副面孔,一副面孔面向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实施,抑制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另一副面孔面向公民,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施以救济,恢复权利的原始面貌。国家赔偿法作为一种救济法,其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权,因此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代表着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水平。尽管我国国家赔偿法起步较晚,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强化了国家的救济和保障责任,努力向着实质正义的方向发展。 虽然有所进步,但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发展缓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全面的救济,尤其是在冤案赔偿方面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可以说,当前国家赔偿法的模式是以权利救济为形的模式,距离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刑事冤案原本就是司法机关造成的错误,对当事人造成了身体痛苦和心理折磨。如果刑事冤案赔偿不及时、不到位的话,无异于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更加难以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成就,而是应当对刑事冤案赔偿进行现状检视,填补疏漏,强化其权利救济的属性,推动国家赔偿法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救济法发展。本文选取近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定震动的29起刑事冤案作为样本,试着描摹刑事冤案赔偿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分析立法上的不足,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对国家赔偿法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在内在逻辑上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我国刑事冤案的赔偿现状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以图表的形式对29起刑事冤案的平反情况和赔偿情况进行了梳理,得出我国刑事冤案赔偿在总体上表现为“一长两低”的情况。 第二部分剖析了刑事冤案赔偿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这一部分主要从刑事冤案赔偿的赔礼道歉的适用情况、赔偿标准、刑事冤案赔偿义务承担机制以及赔偿范围这四个方面进行展开的。从刑事冤案赔偿的范围上来看,轻罪重判没有被纳入赔偿范围中,法律对于一些将无罪判为有罪的情形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在赔偿标准的适用方面,刑事冤案赔偿没有将补偿性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形,也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从赔礼道歉的适用上来看,赔偿义务机关存在着开口难的问题,怠于履行或者逃避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从刑事冤案赔偿义务承担的分配上来看,当前赔偿义务机制设置不合理,责任划分不清晰,出现了多门救济的情况,给当事人的赔偿申请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冤案赔偿应予完善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为了恢复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刑事冤案引发的不公正结果打破了平衡的社会秩序,让当事人独自承担超出正常限度的社会负担。我们不能对这种不公正结果置之不顾。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发挥刑事冤案赔偿权利救济的作用。当刑法的实施不能产生公正性结果时,国家赔偿法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法,应当起到一个及时补位的作用。只有填补刑事冤案赔偿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才能够对当事人实现充分的权利救济。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刑事冤案赔偿的路径。从保障刑事冤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通过扩大刑事冤案的赔偿范围,提高刑事冤案的赔偿标准,细化赔礼道歉的适用规定以及完善刑事赔偿义务承担机制,促进刑事冤案赔偿的权利救济功能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