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时,大多数都面临经营困难、难以存续的困境,企业的资产几乎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根据公司控制权转移理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实际上就拥有企业资产的支配权,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实际控制权。债权人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同样承担着重整失败的风险。债权人能否全面控制企业并且在重整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规避风险,都取决于是否掌握充分的信息。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使其在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后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策,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有信息的地方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破产重整也不例外。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经营信息、资产信息以及债权债务信息,而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却对企业的信息知之甚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还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若要有效解决重整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均衡各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源,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从而推动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实现重整目标。但是,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规定十分简陋,仅对信息义务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而且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差,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如重整计划前的信息披露)未作出细致的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债权人难以掌握全面的信息,可能阻碍重整程序进行,甚至直接拒绝重整计划通过;而法院在没有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强制批准未经债权人通过的重整计划,那么可能帮助债务人逃脱责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1因此,本文从通过梳理破产法中重整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角度反思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基本阐释。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然后,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论证破产重整中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最后,提出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即诚信原则、充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两种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分析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不同特点。从尊重立法传统和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出发,本文建议我国破产法继续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然后,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梳理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是依据第二部分中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总结出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义务主体范围小、披露标准和内容不明确、披露方式和时间不合理、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建议。本部分学习和借鉴了域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针对破产重整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建议为扩大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采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严格信息披露的时间、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