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起点。在不认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往往存在着激烈的事实与证据分歧,故而法官有必要就事实与证据问题展开详尽的说理,以公开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回应控辩双方的质疑。然而在实践中,受我国诉讼传统、诉讼制度和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认罪案件判决书的证据说理存在着繁简不当、重点不明、格式僵化等问题。这既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形象,也减损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推进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以不认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70份不认罪案件一审判决书的考察及对相关文献的研究,提出了证据说理的概念、主线以及环节,归纳了当前证据说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剖析了隐藏在问题背后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对证据说理改革的路径进行了探究。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全文约3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概述。证据说理是审判组织在裁判文书中就控辩双方对个别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争议,运用在案证据和法律、法理,说明采信或不采信个别证据以及说明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理由,并由此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说理应当以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主线。证据说理分为证据摘录、证据质证、认证说理以及证据综合说理三个环节。证据摘录是有效开展质证、认证说理和综合说理的前提,质证、认证说理主要解决争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证据综合说理则主要解决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第二部分论述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的现状及成因。从证据说理的三个环节是否围绕证据说理的主线展开来看,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各环节都存在一定问题。在证据摘录环节,部分判决书对所摘录的证据内容缺乏提炼,且大篇幅列举主要起印证证明作用的辅助性证据,忽视对当庭出示的新证据以及有利于辩方的证据进行摘录,各项证据缺乏分类或分类混乱。在证据质证、认证环节,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表述缺失,法官运用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过程展示不足,说理缺乏逻辑性论证,质证、认证只有结果没有过程。证据综合说理环节中,对证据之间的印证性、矛盾性阐述不够,未能揭示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对于依据直接证据定案和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在说理方式上不作区分。在争点归纳方面,存在控辩双方的争议证据归纳不足、质证意见的分歧归纳不够以及事实认定的争点归纳不明等问题。阻碍法官证据说理的原因,包括诉讼传统、诉讼制度、司法环境、法官个人因素四个方面。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部分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与大陆法系的亲缘性更近,法律和制度对法官说理的要求都不高。从诉讼制度方面来说,裁判文书说理缺乏细化规定,刑事指导案例制度缺乏刚性约束力,庭审形式化现象仍然存在,致使说理缺乏动力和依据。在司法环境方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法官考核更加注重结案量,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社会舆论和法院内部双重压力的侵蚀,以及全社会长期形成的严惩犯罪的思维惯性等因素,都成为判决书说理之路上的绊脚石。在法官个人因素方面,实践中存在的法官助理承办案件,员额法官署名结案的不规范办案方式、法官的知识底蕴不足以及判决书中不记载制判法官姓名等因素均影响着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 第三部分论述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改革进路。包括证据说理的制度改革,以及证据说理的具体要求和文本改革两个方面。从证据说理的制度改革来说,应当探索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增强审委会意见的说理性,增强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保障,建立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等宏观改革路径。证据说理的具体要求及文本改革包括证据说理的内容、要求和文本格式三个方面。证据说理应当遵循证据摘录个案化、质证、认证具体化和综合说理透彻化三项要求。证据摘录应当根据案件争议情况做到繁简得当,并结合个案事实对证据内容加以概括。对判决书中呈现的证据,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层次进行分组分类。质证、认证说理应当详细、具体。法官应对争议证据的来源与形成过程作出说明,并全面展示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在此基础上,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入手,并结合证据规则、逻辑与经验,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展开分析,阐明证据的采纳情况及采纳、不采纳的原因。证据综合说理应重点针对证明标准,阐明证据之间的印证、矛盾情况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区分依据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和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有所侧重地展开综合说理。文本改革的重点是对“法庭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的表述结构进行调整。本文从无争议证据说理、争议证据说理和证据综合说理三个方面探讨了证据说理的文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