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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研究——以程艾甲与程艾乙、程艾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

聂磊

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研究——以程艾甲与程艾乙、程艾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

聂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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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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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人对遗产流转设定限制性条款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其效力的判断直接决定着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故本文围绕案涉争议焦点“案涉遗嘱效力”、“案涉遗嘱是否属于附条件遗嘱”、“案涉遗嘱是否有权设定限制性条款”分析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本遗嘱的效力应当探究遗嘱人真意,不能仅因遗嘱形式存在瑕疵而否认遗嘱本身的效力,否则有违遗嘱本身价值之所在。其次,附条件遗嘱与附义务遗嘱存在本质不同:若为附条件遗嘱,则在继承人履行遗嘱所附条件之前遗嘱不生效;若为后者,则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遗嘱人于遗嘱中所设限制性条款不符合附条件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当为附义务遗嘱,即遗嘱已于继承开始后生效。最后,遗嘱人虽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但其并非毫无限制,在对遗产进行限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且兼顾继承人利益。本案限制性条款因其内容对继承人的处分权能进行了极致的限制,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同时该条款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其要求的不得处分于社会公益方面而言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违背了《物权法》物尽其用原则与公益性的特征,因此该限制性条款应当无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瑕疵遗嘱的效力应探究遗嘱人之真意;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的区分标准应当明确;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期限应以5年为限。

关键词

继承法/遗嘱/限制遗产流转条款/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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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徐文/李华峰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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