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涵盖中国的云南省及中南半岛,是沟通太平洋到印度洋,东亚到东南亚地枢纽要地,具备较为重大的地缘战略价值,其本身也蕴藏着较为丰富的资源。同时,这里不仅是中国周边外交和“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重要区域,也是世界各大势力利益交汇和集中角力的地区,因此,澜湄次区域承受着较大的政治安全压力,澜湄次区域内的各国建立适合于本地区的政治安全机制成为了倒悬之急。 随着澜湄合作机制的建立,澜湄次区域国家之间的合作从广度和深度上在不断加深。澜湄合作机制运行五年以来,整体上已经较为成熟,且有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作为澜湄合作成立之初就已确立“三大支柱”之首的政治安全,澜湄合作机制还尚未建立起在该领域的一个整体性合作机制,这也不符合澜湄次区域国家政治安全压力日益增大的现实。政治安全作为澜湄合作机制的三大支柱,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治安全合作机制当属于澜湄合作机制的一部分,其与澜湄合作机制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从政治安全的概念来看,政治安全应当包含领土主权、政权稳定、意识形态与部分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内容。目前,澜湄合作成员国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关政治安全的合作,且有了专门的机构与相应的机制。并且,也有了对政治安全合作发展安排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就目前澜湄合作成员国进行的政治安全合作而言,缺乏了一个整体性的机制安排,合作定位也尚没有明确,在合作领域和合作形式方面亦需要拓展。其原因在于澜湄合作成员国在政治互信方面有所不足,澜湄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可以统一协调政治安全合作的机构,并且,澜湄次区域域外国家对当地的干预,也使得澜湄合作成员国在政治安全合作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阻力。当前澜湄次区域六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政治安全形势与压力,各国存在相互之间的领土主权矛盾,各国内部也存在内部的民族分离等势力威胁本国的领土主权安全,各国的政权稳定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也面临着其自身内部和外部的威胁与挑战。除此以外,澜湄次区域各国也面临着足以威胁到本国政治安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澜湄次区域六国面临的这一系列安全问题,凸显出了尽快建立“澜湄合作”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对与“澜湄合作”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建构,本文使用了国际机制理论和建构主义两种理论分析工具。国际机制论解决政治安全合作机制形式层面的问题,即明确“澜湄合作”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原则与规则,明确机制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澜湄政治安全合作机制建立整体性的协调机构,以统筹和协调整个澜湄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运行和发展。在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建构问题上,也应当注意对拓宽政治安全合作内容与拓展政治安全合作形式的机制安排。而建构主义理论则是解决政治安全合作机制内核层面的问题,要使得机制具有良好的运行效果与可持续性,需要解决机制内生动力的问题,建构起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通过有意识的互动来建构次区域内的共有知识,建立起澜湄国家的身份认同和次区域整体发展的利益,影响澜湄国家对澜湄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行为,以此来共同推动澜湄政治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澜湄六国的政治安全合作更加具备持续性,这是保持政治安全合作机制具有持续性和有效性的深层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