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风险社会,传统意义上偏向于事后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俨然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下国家对于“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追求与建设。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这预示着我国正在逐步实现由生态环境事后治理的模式向生态环境风险预防的进路转向。生态环境风险主要面向未来,指的是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及危害。如何应对生态环境风险在当下对国家环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宪法》第9条和第26条是最直接的生态环境条款,其明确了国家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一系列的职责,由此得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属性。据此,这也就潜在地要求国家面对不确定的生态环境风险,也应肩负相应的预防和应对义务。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在于对生态环境风险预防国家义务进行理论与规范层面上的证成。在理论层面上,结合“风险社会理论”以及当今各国普遍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为后文提供基础理论的支撑,主要涉及风险预防的主体、风险的来源、风险的应对等方面。在规范层面上,从宪法“生态环境条款内在规范构造”“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三种路径提炼生态环境风险预防的国家义务,进而为各部门法提供基本的目标指引。当然,此部分还对目前环境法以及其他法规范中涉及的生态环境内容进行了分析,再一次阐释了国家应承担起生态环境风险预防义务的时代重任。 文章第二部分,从规范转向实践,将生态环境风险置于不同的视角之下,分别从生态环境风险的风险种类、生态环境风险的范围领域以及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划分三方面,对生态环境风险进行深层次的阐释并伴随国家对此应具体担负的义务详情。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在于分析生态环境风险预防义务履行中的制约性因素,既立足于宪法以及环境法等法规范,也关注环境执法、环境司法领域所普遍存在的不利于生态环境风险预防的情况。 文章第四部分,回归到问题的解决,旨在提出生态环境风险预防国家义务的完善路径,力求针对前述分析总结的问题,系统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全方位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总之,本文以宪法为着眼点,以相关部门法中的环境条款为样式,以国家义务及其履行为主要研究内容,通过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方案设计与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有效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提供“法律规范—实施路径”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