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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为基础

张剑雪

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为基础

张剑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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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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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4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了请求权基础,本文主要运用法解释方法对该责任的法律适用研究分析。为此,除去引言部分,本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名称表述,通过文献检索发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表述比较混乱,本文根据文义解释以及相关立法规范的表述,选择使用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一表述。第二,探究《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目的,认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供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二是弥补公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不足;三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四是保护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第三,分析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民法典》确立合理性。第四,梳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演进,认为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本质不同,但两者密切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在恢复原状土壤下逐渐成长起来的独立的环境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探究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公法责任说”“私法责任说”以及“多元说”逐一进行讨论,认为三种学说各有其道理,但各自也有其不足。最后,本文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是生态环境损害两条救济路径。第二,基于前述讨论,本文认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以救济生态环境利益损害为目的的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基于《民法典》第1234条,论述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具体适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不同,应当采取过错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过错。第二,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范围。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范围只能是救济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具体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通过对比发现,两类诉讼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不一致,本文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致的责任认定规则,使其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第三,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起诉主体。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对国家规定的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解释,防止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或不作为;其次,出台相关措施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最后,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监督的职责,积极与国家有关的机关或环保组织协同配合,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参与起诉。第四,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责任内容。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容应当是一种行为责任,由一系列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构成,不包含金钱内容。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内容广泛,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措施。生态环境修复费应当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被告承担的代替履行的费用只是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样态的变化,实质上仍是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替代性修复不属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容,但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一种措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分为自己履行和他人代替履行,为了防止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沦为空判,应当积极引入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同时,法院与相关部门间形成部门联动,监督责任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五,分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免责事由,认为不可抗力与完全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不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部分,文章的结论部分,目的和作用是对前面五个部分的总结与升华。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民法典》/法律适用/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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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导师

陈廷辉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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