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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

张丽

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

张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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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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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事实查明过程的艰难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既有的民事证据体系。作为家事审判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事调查员制度意在查明家事纠纷背后隐藏的事实真相。《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完善了家事制度的相关内容,彰显了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然而,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终究有赖于完善的诉讼程序设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亦没有出台专门的《家事事件法》或《家事诉讼程序法》,对家事调查员制度更是付之阙如。对此,各地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过程中相应的制定了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差异极大、不尽统一。现有立法的缺失及规范性文件的粗糙,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也造成了实践运行的困惑与障碍。基于此,为进一步厘清家事调查员制度在理论上的争议,深入剖析实践中的做法,矫正有失偏颇的操作,本文特选择家事调查员制度作为研究主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从家事调查员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探索情况入手,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家事调查员的生成逻辑与运行进路,进而提出了家事调查程序运行的方案,着重关注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极具争议的作为家事调查结果之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及其适用规则等问题。最后,结合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和家事调查规模化、规范化运行的现实需求,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探索与完善。本文除了引论部分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六章。本文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引论部分提出了研究的对象,阐明了研究意义,深入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设定了研究的技术进路,大致描绘了论证的架构并介绍了文章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是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探索的实证分析。通过调研、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正在探索的家事调查员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我国东西中南部地区分别选取7个省份共15家法院的样本数据展开分析,力图真实全面展现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样貌。尽管全国各地法院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运行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依然存在家事调查范围扩张具有恣意性、家事调查的程序保障不够充分以及家事调查未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 第二章是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基础理论。作为全文研究的理论铺垫,对家事调查员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家事调查员不同于程序监理人、专家辅助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家事调查行为属于司法救济。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职权探知法理的适用、审判权与调查权的分权制衡之考量,家事调查员制度具有设立的正当性。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功能定位为补充案件事实认定的不足、缓解专业审判的压力、提高裁判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应在一定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开展,从而保障家事调查员依法调查,以符合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 第三章是家事调查员的生成逻辑与运行进路。家事司法改革应立足于转型时期国家司法与社会的整个大环境,审判专业化和家事诉讼社会化催生了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调查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应严格其选任机制,明确家事调查员的职责,提高家事调查员的待遇。通过家事调查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家事调查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家事调查员的监督与惩戒,保障家事调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家事调查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必将受到家事调查员协作机制的影响。家事调查员的协作机制包括家事调查员内部协作机制和家事调查员外部协作机制。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家事审判员构成的家事“三员”体系即家事调查员内部协作机制;家事调查员的外部协作机制主要是指家事调查员开展调查,需要与公安、居委会、街道、妇联等外部社会主体产生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四章是家事调查程序运行规则。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构建是司法审判适用家事调查程序的前提。家事调查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家事纠纷,家事调查适用的案件类型为部分家事诉讼和家事非讼案件,不同类型的家事纠纷调查的范围和事项也不尽相同。家事调查的事实类型不限于法律事实,还应涵盖生活事实、心理事实、其他事实。在家事调查程序的开展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至关重要。家事调查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程序,其程序启动、运行、中止、终结应遵循一定的规则。特定情况下,可以启动家事补充调查和家事反调查程序。最终搭建家事调查的程序体系,为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功能发挥提供程序载体。 第五章是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与适用规则。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是家事调查报告适用规则的前提,也是家事调查报告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合法性来源。本文认为应将家事调查报告界定为社会科学证据。家事调查报告应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合理的内容。家事调查报告可能会包含部分隐私内容,是否需要公开以及如何公开也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程序上应赋予当事人对作为社会科学证据的家事调查报告进行质证的权利。家事调查报告的认证规则,不同于普通证据的认证。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对家事调查报告的认证结果存在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不予采纳三种情形。 第六章是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信息化。在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下,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建设成为家事调查员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不仅具有其现实和理论必要性,亦有其实现的可行性。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建设面临以下四重困境:家事调查案件类型化与个案特殊性的悖离、家事调查追求效率与家事审判理念的冲突、家事调查去空间化与实地走访的反差、家事调查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对立。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的构建应明确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的理念、建设家事调查员制度信息化的数据库及智能化运行家事调查。

关键词

家事诉讼/家事调查员/司法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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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法学;诉讼法学

导师

唐力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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