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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朱佳佳

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朱佳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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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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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型问题,算法共谋就是其中的一种。在算法共谋中,算法默示共谋是研究的重难点。算法能提高经营者的交流频率,降低经营者的交流成本,并能及时探测偏离行为,从而使默示共谋更易达成且能长久维持。随着算法不断被广泛应用,算法默示共谋在数字市场可能更为普遍,且存在破坏未来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潜在垄断风险。而市场机制又难以有效规制算法默示共谋,因此反垄断法有必要对算法默示共谋进行规制。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算法默示共谋的基本解读。其一,从算法和默示共谋两个角度界定算法默示共谋的内涵;其二,以算法共谋的分类为基础,确认算法默示共谋的分类;其三,从算法对默示共谋的影响分析,算法能使默示共谋更易达成且能长期维持。 第二部分研究了反垄断法规制算法默示共谋的理据。主要从算法默示共谋的危害性、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以及反垄断法规制的优势三方面展开论述。算法默示共谋可能越来越普遍,且存在较大的垄断风险,而市场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算法默示共谋问题,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算法默示共谋具有必要性。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制算法默示共谋时面临的困境。首先,规制对象存在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算法的公开性和算法的高科技性两方面;其次,行为识别存在困难,从行为事实、行为性质以及证据三个角度对算法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行为认定问题进行归纳,得出主观合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及证明存在难点,违法性判断原则适用缺乏统一标准;最后,责任追究障碍,从都不担责、算法担责、算法使用者或设计者担责三种情形对责任争议进行研究,得出从不担责情形的可能性极低,当前算法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由算法的设计者或使用者担责更为可取。 第四部分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法规制算法默示共谋的建议。第一,应坚持谦抑的规制理念并有所更新,强调“早规制、长规制、强规制”;第二,行为认定方面,需加强对信息交流的规制并明确相同行为的认定标准,利用间接证据推定共谋合意,并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利用,同时应以合理原则为主要的违法性判断分析原则;第三,建议按照获益原则和控制制度来确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责任分配;第四,提高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制能力,设立专门部门和培养专业人才,同时建立算法相关制度,并谨慎使用规制技术。

关键词

反垄断法/算法默示共谋/协同行为/垄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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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经济法学

导师

叶明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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