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双方因为生活上的小事发生口角,互相打斗,导致存在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愈发增多。但是法院在相关理论的认识上存在争议,使得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首先,理论界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颇多且存在争议,就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根据修正的“条件说”,认为是被告人的打斗行为和杨某全的特殊体质,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根据偶然因果关系,认为患有心脏病这一事实作为偶然的因素,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肯定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偶然的因果关系。第二,有观点认为,把特殊体质视为“独立”的介入因素,中断了打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联系,否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存在故意、过失、主观无罪过三种观点,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立足于研究真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评析检察院、法院、辩护人三方不同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从介入因素发生的时间否定特殊体质是介入因素;赞同运用修正的“条件说”肯定被告人的打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不可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无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