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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作为体育人权问题裁判机构的可行性探讨

张伊靖

CAS作为体育人权问题裁判机构的可行性探讨

张伊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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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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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体育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体育赛事参与者的人权意识也开始觉醒,而目前国际上并未明确规定体育人权问题的申诉机构。在此背景下,众多组织机构如雨后春笋,试图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大多在制度上存在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各机构在仲裁程序中的优缺点,论证出最适合作为解决体育人权问题的机构。本文的研究是从国际体育领域的人权现状切入,简要概括当前存在的主要体育人权问题,包括运动员、场馆建设者、赛事服务者、公民等不同主体在体育活动中存在的潜在人权侵害种类。按照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归纳了解决体育人权问题的三种主要仲裁机构,包括国内法院、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一些主要体育管理机构通过软性管理和体制倡议来执行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其中绝大多数表面上是积极的,声称将国际人权法准则纳入体育管理机构的章程和管理文件,然而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许多国内法院也试图解决此类问题,但体育人权问题往往是全球性的,并非局限于某一国家,这就使国内法院在管辖与执行方面力不从心;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也因其过度依附国际奥委会而缺乏独立性与公信力。 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体育仲裁机构,其通过体育仲裁的途径专门解决体育纠纷从管辖到执行的各个方面。虽有不足,但相较而言是最具可行性的。分析体育领域现存的人权申诉裁决制度,围绕着仲裁过程这一主线,从管辖角度出发,国内法院在管辖方面或主动放弃管辖权或管辖权被限制或缺乏统一标准而CAS可依据强制仲裁协议管辖且不受人身管辖限制。从仲裁程序出发,以体育人权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机制的中立性、纠正体育机构不公正裁决为切入点,对比分析CAS的显著优势。从仲裁裁决执行的角度出发,阐述CAS作出裁决得以确认与执行的途径,包括体育机构主动执行,依据《纽约公约》执行等。除此之外,CAS所作出的裁决兼具“司法造法”权,可以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判例。不可否认,CAS的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文章主要分析了CAS仲裁庭人员构成不透明以及对人权知识的缺乏,强制仲裁协议对运动员诉权的约束限制、执行障碍以及被国内法院的判决所否认等方面。根据上述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CAS在今后的改革方向,改善内部的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加强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提高仲裁的中立性、合法性。通过对比论证以及改进建议的可执行性分析,揭示了CAS仍旧是仲裁体育人权问题的最佳机构。

关键词

人权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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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姜世波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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