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航空运输延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居高不下的延误投诉率折射出的是我国相关制度与经验的不足,立法上有关规定相对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乘客保护力度不足,学理研究中出现概念混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航空运输延误问题进行仔细梳理与深入探讨。论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从区分航空运输延误与航班延误出发,阐明两者在适用对象、判断标准与发生时间段上都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国际航空公约和国内航空法均未对航空运输延误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学界围绕“航空运输延误”定义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约定时间说、结合说以及运输对象说,其中“结合说”更加全面合理。此外,依据原因将延误划分为合理延误与非合理延误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对于航空运输延误判断依据现状进行分析。立法方面,国际航空公约与国内航空法均未涉及延误的判断,并且存在未明确“航空运输延误”含义、当事人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的问题。司法实践方面,不同国家对于延误情形与时间的判定有所差别,同时面临着消费者获赔数额低、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得不到赔偿及群体性诉讼不易开展的困境。学理研究方面,学者们更倾向于以“约定时间”作为延误的依据,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约定时间”判定依据不准确的情况。第三章重点考察典型国家地区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规制现状。美国、欧盟与日本有关航空运输延误的制度与经验,为我国治理航空运输延误带来了诸多启示,如明确承运人义务,平衡当事人责任以及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第四章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地区在相关方面给予我们的启示,对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规制提出具体建议。立法层面,要明确航空运输延误的概念与当事人责任,且应增加造成损害的延误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适当提高赔偿金,还应考察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的合理性,可采取示范诉讼解决群体性纠纷,还可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