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上层建筑。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落实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播宗教文化的中心,负责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仪式,处理宗教事务,监督信教群众依法从事宗教活动。而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个团体组织,又必须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民法典》正式颁布后,宗教活动场所被赋予了法人地位,具有了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种财产权纠纷频现,成为构建该类法人制度难以绕过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制度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构成部分:首先,本文以三个典型案例引出要讨论的问题。李淑华与哈尔滨极乐寺物权纠纷案、岳西莲云乡观音寺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少林寺与广州天马果公司商标权纠纷案,分别说明了宗教活动场所在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体地位不明、产权不清、治理结构混乱是导致宗教财产受损的主要原因。其次,阐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宗教活动场所是一群具有共同信仰的人群,在特定的地点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登记的捐助法人。它既是公法上的宗教管理组织,又是私法上的独立法人。作为法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作为其从事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来自于政府的拨付和社会的捐助,因此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益目的,摒弃市场化倾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主要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再次,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历史长期以来的遗留问题,宗教活动场所一直未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由此导致很多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独立的公用账户,车辆、房产等重要财产只能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协会等的名下,通过宗教协会、宗教主管部门或者负责人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财产权的行使缺少有效地监督制衡,导致宗教财产处于管理混乱的状态,大量流失。根源在于:一是宗教财产管理立法不完善,存在诸多制度漏洞,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规范,理论研究滞后也未能为立法提供有益的帮助;二是财产权的行使缺少有效监督,宗教场所财务监督体制不健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又缺少制度保障,宗教财产资源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完善建议。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相关立法。在公共利益至上、社会效益优先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立法可以采用三种模式,即修改《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文物保护法》模式,细化《民法典》相关规定模式和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条例》单行法规模式,最后一种模式最为可行。立法中需要合理界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的界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规则,确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功能。二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内部管理,政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活动的外部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实现高效合规运行。建设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观念更新问题,宗教财产的公益性决定了权利行使必须剔除市场化倾向,但也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