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各地公检法机关普遍出现案多人少的困境,案件质量难得保障。在此背景下,2016年我国开始探索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工作试点,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率;2018年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从法律层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2019年“两高三部”又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作出进一步指导。认罪认罚制度在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宽严相济、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效果,但该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告知流于形式、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量刑协商参与度低等问题。而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在简化诉讼流程中需以更优质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其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因此,本文笔者力图通过相关案例和数据分析具体阐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借鉴,进而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以期达到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目的,真正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本文一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践困境。通过相关数据统计及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启动权完全在司法机关,被追诉人、辩护人难以启动,使得认罪认罚的适用与否全凭司法机关,特别是公诉机关;二是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并不了解;三是值班律师参与程序的设置不完善,难以真正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四是控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形成理性抗衡,被追诉人参与度低;五是被追诉人的救济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部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实践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剖析其原因无外乎价值观念制约、法律规定模糊、制度保障缺乏等方面。具体而言:一是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价值观根深蒂固;二是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界定不够明晰,使得司法机关掌握主导权;三是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完善,难为认罪认罚保驾护航;四是未形成平等的量刑协商机制,难以确保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部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本部分对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以及日本认罪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可取之处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思路。 第四部分: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路径。在对原因进行深度分析以及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路径:第一,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二,通过公检法三机关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证据材料开示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第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第四,完善从宽量刑规范,确保被追诉人参与权得到有效体现;第五,赋予被追诉人有限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