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骗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往往还伴随着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给其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虽自我国刑法制定伊始就对拐骗儿童罪进行了规定,然而多年来,拐骗儿童现象仍经久不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拐骗儿童罪的认定以及刑罚裁量都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本文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406份判决书,分析各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拐骗儿童罪的认定所处的不同立场,分别从拐骗儿童罪的法益认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方面着手,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拐骗儿童类犯罪所持的不同意见及做法,进一步理顺拐骗儿童罪在构成要件、刑罚裁量等方面的特征,反思我国在拐骗儿童犯罪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具体个案的判决情况,对我国拐骗儿童罪的刑事审判活动提出可行性建议。 本文各章的主要脉络延伸至三方面。首先,笔者运用犯罪三阶层理论,从理论界对拐骗儿童罪的法益认定分歧出发,结合拐骗儿童罪的立法价值,剖析拐骗儿童罪在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因素以及刑罚裁量制度等方面的困境与缺漏。其次,以样本判决书为蓝本,提炼出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拐骗儿童罪法益认定的不统一、构成要件要素的模糊表达、被害人承诺对本罪定罪以及量刑的影响、累犯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合理适用、判决书制作的草率等问题。最后,结合理论与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经验,对拐骗儿童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反思,对本罪的完善做出瞻望。 经研究,本文认为,首先,为了全面保护儿童的权益,需要将拐骗儿童罪的法益进行统一,而“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观点更利于实现此目的。故而,其行为对象应囊括所有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为主体实施的拐骗儿童犯罪中,监护人也应受到拐骗儿童罪的定罪处罚。其次,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成熟的认知能力,因此,被害人承诺不影响对行为人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事实,对其宽宥刑罚。相反,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也应在判决结果中表现出来,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责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后,判决书的制作应详实、谨慎、充分说理,使其发挥应有的刑事案件审判参考价值以及学术研究价值。